:2026-02-17 14:36 点击:3
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一度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,由于其高能耗、金融属性及潜在的安全隐患,我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日趋严厉,从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9·24通知”),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到各地陆续出台清理整治措施,虚拟货币挖矿已从“灰色地带”彻底走向“法律禁区”,在此背景下,多地法院已对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个人或单位作出刑事判决,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,解析虚拟货币挖矿涉及的罪名、刑期及法律适用问题。
根据现有判例,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三类刑事犯罪:
核心逻辑: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并非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,但若行为人通过搭建矿场、

核心逻辑:虚拟货币挖矿需消耗大量电力资源,部分行为人为降低成本,秘密窃取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的电力用于挖矿,此类行为因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,且数额较大,构成盗窃罪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构成盗窃罪。
核心逻辑:若行为人通过非法改装供电设备、破坏电力设施等方式获取电力用于挖矿,危害公共安全,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,此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,量刑重于盗窃罪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,破坏电力设备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核心逻辑:部分矿场未配套环保设施,排放废气、废水等污染物,严重污染环境的,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,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基本案情:2020年至2021年,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,租赁厂房,购买大量“矿机”(比特币挖矿设备),组织人员搭建矿场,从事比特币挖矿活动,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挖得的比特币出售,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元,案发时,矿场消耗电量超200万千瓦时。
判决结果:法院认为,李某的行为属于“非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业务”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构成非法经营罪,鉴于其具有自首、退赃等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
刑期要点:非法经营罪的刑期与“情节严重”程度直接相关,包括非法经营数额、违法所得、社会危害性等,本案因获利较大、消耗电量高,被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基本案情:2021年,被告人王某、张某等人合伙在废弃厂房内搭建矿场,为降低挖矿成本,通过私接电线、绕过电表的方式,窃取国家电力用于挖矿,累计窃电价值达80余万元,案发后,电力部门认定其行为造成电网设施损坏。
判决结果: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,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责令共同退赔电力公司经济损失。
刑期要点:盗窃罪的刑期取决于盗窃数额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盗窃数额达到“数额巨大”(3万元以上)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本案窃电价值80余万元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基本案情:2022年,被告人赵某为获取稳定电力用于挖矿,指使他人切断民用供电线路,私自连接工业用电变压器,并破坏变压器保护装置,导致周边居民区多次停电,危及公共安全,经鉴定,其行为造成电力设备损失5万余元,影响用户200余户。
判决结果: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,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。
刑期要点: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,只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(如人员伤亡、大面积停电),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造成严重后果,最高可判处死刑,本案因危及公共安全、影响用户众多,被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。
基本案情:2021年,被告人陈某在山区搭建矿场,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,矿机运行产生的噪音和热量导致周边植被破坏,且废水直接排入河道,经检测水质严重超标,陈某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,后被查获。
判决结果: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刑期要点:污染环境罪的刑期与“污染后果”相关,若“严重污染环境”(如排放有毒物质超标、造成生态破坏等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,本案因拒不整改且造成实际污染,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。
无论是非法经营罪还是盗窃罪,行为人主观上以“牟利”为目的,客观上通过挖矿获取经济利益,是定罪的关键,若仅为个人兴趣、技术研究且未获利,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,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(如关停矿场、罚款等)。
挖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能源消耗,加剧国家“双碳”目标压力;二是金融风险,可能涉及洗钱、非法集资等下游犯罪;三是公共安全与环保,窃电、破坏电力设备、污染环境等行为直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,危害性越大,刑期越重。
“9·24通知”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“合法外衣”被剥离后,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打击力度显著加大,在司法实践中,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清理整治文件,往往作为认定“非法性”的重要依据。
部分案例中,矿场以“公司”名义注册,实际从事挖矿业务,可能构成单位犯罪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,提供矿场场地、电力、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行为,可能构成共同犯罪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虚拟货币挖矿判例的频现,释放出明确的法律信号:任何试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牟利的行为,均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,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,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远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,切勿触碰法律红线,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、能源安全与生态环境,唯有合法合规经营,才能行稳致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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